绥中县乡村振兴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得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编制本指南。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一)公开的范围
绥中县乡村振兴局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为绥中县乡村振兴局制发的公文类信息(保密规定要求保密的除外)。主要内容:局领导及工作分工;组织机构设置情况;政策文件等公示公告信息;政务动态信息;规划统计数据及财务审计信息;公开招录信息;人事任免信息;行政审批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资料下载信息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等。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指定地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在绥中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开相应信息,具体网址为http://szx.hld.gov.cn;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到本机关(葫芦岛市绥中县中央路2段12号)乡村振兴局三楼办公室查询,开放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联系电话:0429-3936984。
本机关主动公开的信息,除网上公布的内容外,本机关还可以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等方式,公开乡村振兴相关政务信息。
(三)公开时限
各类政务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在信息产生后20日内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公开范围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身生产、活动、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以及保密法等相关规定不能公开的,本机关不予公开。但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二)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绥中县乡村振兴局三楼办公室
办公地址:葫芦岛市绥中县中央路2段12号
联系电话:0429-3936984
传真号码:0429-3936984
电子邮箱:szfpb@163.com
邮政编码:125200
办公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三)提出申请
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的,应填写《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绥中网网站下载,也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
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尽、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机关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上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当场提出申请。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网上申请。申请人可登录绥中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szx.hld.gov.cn/),通过“依申请公开”栏目(http://www.szx.gov.cn/xxgk_21446/zfxxgk/ysqgk_421001/)直接在网上向绥中县乡村振兴局提出申请,或将填写完成的《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发送至电子邮箱:szfpb@163.com进行申请。
(四)申请的处理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及书面答复: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如申请人未提供有效身份信息的;申请内容、联系方式和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形式不明确等情况,应当要求申请人予以补正后再办理。
2.属于公开范围的,其中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未主动公开,但可以通过申请公开的,按规定答复并提供相关政府信息内容。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属于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6.属于部分公开且可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公开部分的政府信息,同时对不予公开部分应当说明理由。
7.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必须经权利人同意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反之不予公开。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本机关需征询第三方意见,征询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六)收费标准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
三、监督和保障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进行举报投诉的,认为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