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民政局涉企行政执法“正负面清单”
一、涉企行政执法正面清单
(一)动态清理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动态清理民政部门涉企行政执法事项,经法制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每年初制定年度涉企行政执法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和频次,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在官网向社会公布。
(三)优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方式。对企业单位实施行政检查,推行简单事项“一表通查”模式,简化检查程序,缩短检查时间。
(四)优化触发式行政检查机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执法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能够与尚未执行的检查计划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覆盖检查计划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本次检查计划。
(五)实行凭单亮证入企检查。实施行政检查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不少于2人并主动出示行政检查通知书、行政执法证件,方可入企检查,同时落实全过程记录制度。行政检查结束后,行政执法人员要现场告知有无问题,或经检验检测和查证后及时告知结果,对发现的问题应现场通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
(六)严格控制检查频次上限。原则上民政部门每年对每个单位的行政检查总数不得超过一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等线索确需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频次上限限制,但不能明显超过合理频次。
(七)坚持包容审慎原则。定期组织梳理新设行政权力事项,严格落实民政领域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三张清单和行政裁量权基准。探索实施采用提醒、建议、告知、劝阻等柔性方式实施不罚或者免罚,审慎适用顶格处罚及查封、扣押、限制生产经营等措施,杜绝过罚不当情形,依法降低行政执法对企业的负面影响。
(八)积极推行“两书同达”制度。民政部门要积极推行“两书同达”制度,对违法企业应同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信用修复告知书》,帮助企业降低失信成本,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企业自主整改完善、健康发展。
(九)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依法保障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十)严格推进文明执法。执法仪表举止文明得体,执法用语规范文明,尊重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十一)严格做到执法与服务相结合。坚持精准执法,加强跟进帮扶指导,综合运用各种管理手段,更多采用说服教育、劝导示范、指导约谈、信息披露等方式。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加强释法说理,认真倾听、耐心解答当事人的疑问。
(十二)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案卷归档保存规定。行政执法文书应当制作规范、要素齐备、表述准确、字迹清晰。行政执法案卷应当规范标准、真实完整。
二、涉企行政执法负面清单
(一)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入企检查。严禁网格员、临时工等未取得有效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到企业实施行政检查。
(二)严禁未经审批入企检查。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检查前,要制定具体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主体、事项、时间、方式等内容,并报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于事后补办审批手续。
(三)严禁未事前告知入企检查。除依法不予公开、不适宜事先通知等情形外,实施行政检查前,民政部门要将检查事项、依据、方式及标准等预先书面告知检查对象,督导其落实市场主体责任,自行整改纠正。
(四)严禁消极履行法定职责。严禁执法不作为、慢作为。严禁该查不查、有案不立、压案不办、超期办案、拖延执行。
(五)严禁不公正执法。严禁刻意差别对待当事人。严禁选择性执法、任性执法。严禁机械适用行政裁量权基准。严禁过度执法、“一刀切”执法。
(六)严禁不遵守法定程序。严禁损害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获得救助、救济和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等权益。
(七)严禁不文明执法。严禁使用侮辱性、挑衅性、威胁性、歧视性、敷衍性语言。严禁态度蛮横、推诿扯皮、行为粗暴。
(八)严禁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漠视企业和群众的合理诉求与实际困难。严禁简单傲慢、避重就轻回应社会关切。
(九)严禁违反纪律规定。严禁以权谋私、故意刁难、吃拿卡要、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打击报复。严禁截留、坐收坐支、私分或变相私分、占用、挪用所收取的费用或罚没财物。严禁从事有碍公正执法的活动。严禁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严禁违规向管理服务对象收取或摊派财物、要求其提供服务。严禁干预执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过问案情。
(十)严禁泄露或向他人非法提供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十一)严禁随意修改、涂改行政执法案卷材料,严禁案卷造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