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正负面措施清单”
绥中县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正面措施清单”
一、动态清理行政检查事项。每年3月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动态清理本单位涉企行政检查事项,经本单位法制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二、实行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原则上每年1月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依据、检查主体、检查对象、检查频次、检查方式、检查时间等。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经本单位法制审核、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本部门网站、集中办事场所公示检查计划。因合理事由需要调整检查计划的,应于实施前1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司法行政部门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要于实施前调整计划,并及时更新公示信息。
三、优化触发式行政检查机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可以不受年度频次上限限制,但不得明显超过合理频次。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与尚未执行的检查计划合并实施的,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覆盖检查计划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本次检查计划。
四、严格控制检查频次上限。原则上每年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开展的行政检查总数不得超过1次,风险等级较高的根据监管需要确定频次上限。
五、规范检查结果处理。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问题,严格落实《辽宁省交通运输道路运政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适用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等裁量等次。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对依法可以采用提醒、告知、劝阻等方式处理的,根据包容审慎原则不罚或者免罚。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六、推进“综合查一次”。各执法中队统筹优化本领域行政检查事项,实现本领域“综合查一次”,持续扩大跨部门、跨领域、跨层级等多个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检查对象实施的多项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一次进行。
七、推行“扫码入企”。行政检查人员对纳入“扫码入企”范围内的企业进行检查前,必须扫描“企业二维码”,登录“扫码入企”小程序,录入行政检查信息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全程数据及时上传至“扫码入企”小程序,实现行政检查全过程可追溯。
八、探索“分级式”行政检查。建立健全以“信用+风险”为基础的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对不同行业领域的检查对象进行差异化分类监管,实施精准行政检查。
九、优先采取非现场“无感式”行政检查。能够通过书面核查、信息共享、智慧监管和大数据筛查、数据采集分析处理等方式实现对行政检查对象有效监管的事项,原则上不得入企实施现场检查,但应当制作非现场检查笔录或记录。
十、推广“执法+服务”模式,在行政检查前征集企业需求,将企业经营合规指导、惠企政策宣传、法治体检等涉企服务与行政检查一并开展。
十一、建立企业反馈制度。加强同企业的联系,通过座谈会、走访调研、问卷调查、“扫码入企小程序”“一员两点”等方式收集企业对行政执法的评价,持续提升涉企执法满意度。
十二、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综合运用网上监测、案卷评查、指导案例、制发行政执法监督“三书一函”等方式,加强涉企行政检查的常态化监督。
绥中县交通运输领域涉企行政检查“负面措施清单”
一、严禁无权越权开展行政检查。除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开展行政检查。
二、严禁非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人员不得开展行政检查。不得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
三、严禁清单之外开展行政检查。动态清理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和计划清单,并主动对外公布。未在事项清单和计划清单内的行政检查原则上不得开展。
四、严禁“未批先检”。实施现场检查前,要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紧急情况、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办手续。
五、严禁违规异地检查。涉企行政检查以属地管辖为原则,严禁违规实施异地检查;确需开展异地检查的,要严格遵守主管部门关于行政检查异地协助机制的工作要求,并在实施检查后15日内将检查实施情况和检查结果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六、严禁变相开展行政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七、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原则上不得开展“全覆盖”“多轮次”涉企检查,确需开展的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杜绝“一人生病,大家吃药”。
八、严禁趋利执法。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九、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行政检查不得层层陪同,不得随意要求企业高管或法定代表人陪同,不得要求停工检查。进入生产区域要严格遵守企业规定,不得破坏生产环境。
十、严禁“以罚代管”。严禁任性处罚企业。不得只处罚不指导改正;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