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住建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正负面措施清单”
绥中县住建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正面措施清单”
一、动态调整行政检查事项。以本机关权责清单为基础,全面梳理、整合行政检查事项,经本单位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公布本部门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法定依据发生变化的,及时更新并公布清单。
二、实施行政检查计划管理。原则上于每年1月初制定年度行政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主体、检查事项、检查时间和频次。年度行政检查计划经本单位局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后报同级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规定的直接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随机检查,以及国家、省、市临时部署的检查,应依法规范开展,并在检查结束后及时备案。
三、健全触发式行政检查管理机制。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互联网数据监测等线索确需实施现场检查,或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若能与尚未执行的检查计划合并,原则上应当合并实施;触发式现场检查内容能够覆盖检查计划内容的,可视为已完成本次检查计划。
四、严格控制检查频次上限。原则上每年同一行政执法主体对同一企业开展的行政检查总数不得超过1次,风险等级较高的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与监管需要确定频次上限。
五、积极推广远程监管、移动监管和线上预警等非现场检查方式。在建筑市场招标方面,通过辽宁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监管系统对招标过程进行全面监控和风险预警,有效减少人为干预。同时,建立健全建筑市场招标领域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设立白名单制度,将企业信用状况与行政检查频次挂钩,对信用良好的企业适当降低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企业则加大检查力度,实施差异化监管。在燃气、供水、供热等领域,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借助智慧监管平台等互联网手段,多重保障生产安全。
六、强化检查结果处置与行政指导。检查记录需经行政检查人员、企业相关负责人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告知企业整改内容、时限及要求,待企业整改完成后,行政人员进行复核,确保及时清理隐患,立行立改、应改尽改,保障企业安全运行。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违法问题,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依法适用裁量等次,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
七、推进“综合查一次”机制。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实施检查计划应优先采用“双随机、一公开”方式。对同一企业涉及多项检查,应主动协调,推动跨部门联合检查,减少对企业正常经营的干扰。
八、推广“检查+服务”模式。将企业经营合规指导、惠企政策宣传、法治体检等涉企服务与行政检查一并开展。
绥中县住建局规范涉企行政执法 “负面措施清单”
一、严禁无权越权开展行政检查。除法定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和依法受委托的组织外,其他任何单位均不得开展行政检查。
二、严禁非行政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检查。未取得行政执法证件的人员不得开展行政检查,且不得以其他证件代替执法证件实施行政检查。
三、严禁“未批先检”。实施现场检查前,包括上级临时部署的行政执法行动,均需制定检查方案,并报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仅由内设机构负责人批准。紧急情况下需当场实施的,应及时报告,并在检查启动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四、严禁变相开展行政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调研、指导等名义行检查之实。
五、严禁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款数额挂钩。
六、严禁趋利执法。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转嫁检查费用,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七、严禁打折扣、乱作为。不得对企业申办事项无故刁难、推诿扯皮,在处理企业申办事项时,应秉持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每一项申请都能得到及时合理的回应。对于不符合规定或存在问题的申请,应明确告知企业具体原因及改进方向。
八、严禁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行政检查不得层层陪同,不得要求停工检查。进入生产区域须严格遵守企业规定,不得破坏生产环境。
九、严禁“以罚代管”。不得只处罚不指导改正,不得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