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局涉企行政执法负面清单(试行)
来源:县发展和改革局
日期:2025-12-09
1. 严禁政策落实打折扣。不得在惠企政策执行中懒政怠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得搞变通、做选择,严禁违规利用政策谋利。
2. 严禁漠视企业诉求。不得无故刁难企业申办事项,不得故意不予受理、拖办迟办,不得要求企业多头跑、重复跑或提供法定要件外材料;不得对企业合理诉求推诿扯皮、消极应付。
3. 严禁干预企业经营。不得插手企业项目选定、招标等市场经济活动,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4. 严禁无权越权执法。禁止超越法定职权或未经授权开展行政执法,严禁第三方机构、辅助人员、网格员、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执法。
5. 严禁清单外检查。动态清理并公布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涉企检查计划清单,未列入清单的执法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一律不得开展。
6. 严禁未经批准检查。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个案检查外,所有行政检查必须履行审批程序。
7. 严禁变相开展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调研、巡检排查等名义变相实施行政检查。
8. 严禁损害企业权益。不得侵犯企业知情权、参与权、陈述权、申辩权、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及获得救济、国家赔偿等法定权利。
9. 严禁超频次重复检查。不得开展“全覆盖”“多轮次”盲目检查,对同一企业同类事项需合并检查,杜绝多头重复检查。
10. 严禁逐利性检查。不得下达或变相下达检查数量、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没收入与执法机关或个人利益挂钩。
11. 严禁干扰正常经营。行政检查不得要求企业层层陪同或高管专门陪同,不得随意要求停工检查;进入生产区域必须遵守企业管理规定,不得破坏生产环境。
12. 严禁滥用强制措施。慎用查封、扣押、冻结及责令停产停业等措施,以督促整改为主要方式,杜绝以罚代管。
13. 严禁谋取不正当利益。执法过程中不得接受企业宴请、收受财物,不得违规向企业收取、摊派财物或要求提供有偿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