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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中县水利系统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来源:县水利局   日期:2025-07-30

 

  

    

序号 

检查事项名称 

检查依据 

检查主体 

(含实施层级) 

检查 

  方式 

备注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部委规章 

政府规章 

1 

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节约用水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第七条 

【部门规章】《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三款。 

【政府规章】《辽宁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政府规章】《辽宁省禁止提取地下水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不超过 

1 

2 

水利行业安全(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及安全生产(工程质量)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七条。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 

【部门规章】《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二款。 

  【部门规章】《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不超过 

1次(派驻质量监督项目站或监督组检查不设上限) 

3 

水利工程项目稽察与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行政法规】《政府投资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二款。 

【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九条。 

【行政法规】《农田水利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一条。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部门规章】《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部门规章】《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补偿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第二款。 

【政府规章】《辽宁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不超过 

1 

4 

防汛抗旱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文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三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河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部门规章】《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部门规章】《水文监测环境和设施保护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三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部门规章】《水文监测资料汇交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不超过 

1次(对防汛抗旱工作的行政检查不设上限) 

5 

水利水电工程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移民后期扶持稽察与监督检查 

  

【行政法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九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不超过 

1 

6 

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九条、第四十三条。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水土保持条例》第三十六条。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现场检查、非现场检查相结合 

每年不超过 

1 

    

责任编辑:明承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