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沿海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按照上级有关要求,经县政府第105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绥中2023-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6年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绥中县2023-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
按照《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渔〔2022〕35号)和《葫芦岛市农业农村局葫芦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葫农联发〔2022〕12号)要求,绥中县从2021年起执行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为确保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政策有效落实和补贴发放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此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韩景生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邱 枫 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王启明 县政府副县长
成 员:王红军 县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
郭海峰 县海洋与渔业局局长
王文涛 县财政局局长
赵爱东 县信访局局长
苏 畅 小庄子镇镇长
孙 雪 塔山屯镇镇长
叶小雷 荒地镇镇长
高 雪 网户乡乡长
郑庆海 王宝镇镇长
陈绍亮 高岭镇镇长
赵洪涛 前所镇镇长
杨 莹 西甸子镇镇长
沈连弟 万家镇镇长
县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海洋与渔业局党组书记王红军、局长郭海峰兼任,副主任由副局长明忠越、李幼雄兼任。
成 员:渔业发展办公室负责人
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人
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人
渔船渔港办公室负责人
财务办公室负责人
海洋渔业行政执法队
沿海9乡镇渔业助理
二、实施范围
绥中县2023-2024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执行本方案。
三、补贴对象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对象为合法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含港澳流动渔船)所有人。补贴对象申请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纳入国家渔船“双控”管理;
(二)所拥有的国内海洋捕捞渔船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捕捞许可证齐全;
(三)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等海洋渔业资源养护措施。
四、补贴依据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依据海洋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两项指标发放。其中,海洋伏季休渔指标是指渔船执行国家海洋伏季休渔制度有关规定(含自主休渔)的情况,体现降低捕捞强度的成效;负责任捕捞指标是指渔船执行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产品合法性标签、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等管理制度措施的情况,体现养护渔业资源的成效。
五、补贴标准
全年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负责任捕捞补贴。
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通过后补助的方式,发放上一年度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2024年发放2023年补贴,2025年发放2024年补贴,按照本方案执行。具体标准如下:
2023-2024年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和负责任捕捞补贴各占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的50%。
国内海洋捕捞渔船负责任捕捞包括进出港报告、船位监测、渔捞日志、定港上岸、海洋哺乳动物保护等五项指标,其中:船位监测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50%,进出港报告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20%,渔捞日志、定港上岸和海洋哺乳动物保护各占负责任捕捞补贴的10%。
六、补贴资金核定
(一)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严格执行海洋伏季休渔制度的渔船,可以全额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相关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渔船违反海洋伏季休渔管理规定出海作业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2.海洋伏季休渔期间未执行船籍港定点休渔的渔船,扣减50%的海洋伏季休渔补贴(《农业农村部关于调整海洋伏季休渔制度通告》中规定,因特殊情况不能回船籍港休渔的情况除外);一年内违规两次及以上的,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3.钓具渔船(包括与其他作业类型兼作的钓具渔船)自2022年发放2021年补贴开始,不再给予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但是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主动向县级渔业执法部门报备,严格实行海洋伏季休渔的钓具渔船,也可申领海洋伏季休渔补贴。
4.伏季休渔期间取得专项(特许)捕捞许可的渔船,自2022年开始,根据伏季休渔期间实施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时间占伏季休渔整体时间比例,等比例减少发放海洋伏季休渔补贴。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措施的,可给予负责任捕捞补贴。
(二)负责任捕捞补贴
严格执行负责任捕捞制度的渔船,可以全额申领负责任捕捞补贴。违反相关负责任捕捞制度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1.进出港报告补贴。一年内未按规定履行进出港报告制度被行政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报告记录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2.船位监测补贴。一年内发生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情形,或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被行政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3.渔捞日志补贴。一年内因渔捞日志填写不真实、不规范被行政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渔捞日志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4.定港上岸补贴。一年内违反定港上岸制度被行政处罚1次的,扣减所占比重的50%;一年内被行政处罚2次及以上或者在进出港报告管理系统中没有进出定点上岸渔港报告记录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5.海洋哺乳动物保护补贴。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被立案处罚的,不给予该项补贴。
(三)其他情形
1.补贴年度内渔船发生报废、拆解、灭失、减船转产等情况的,根据《渔业船舶拆解、销毁或处理证明》记载的拆解完成日期(灭失渔船按照《渔船灭失证明》记载的灭失日期),结合执行伏季休渔和负责任捕捞情况,按月发放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超过15天按整月发放)。渔船发生买卖的,年末办结《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的,由买入方申领(县外购置用于更新改造渔船需提供拆解相关材料),未办结的由原船舶所有人申领。
2.对达到限制使用船龄的老旧捕捞渔船(船龄标准见《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农渔发〔2007〕11号)和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双船底拖网)、单锚张纲张网(帆张网)、单囊有翼围网(三角虎网)渔船,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3.更新改造渔船,按更新改造前后渔船的船长、功率、作业类型,分段核算补贴金额。
4.未经批准进入按照韩国专属经济区管理水域被抓扣或被通报、一年内发生2次及以上技术违规的渔船,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5.非法越入他国管辖海域或敏感海域被抓扣、通报的,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6.遮盖、涂改、伪造、套用、拆卸、损毁、出借渔船标识被行政处罚的,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7.不服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关于防台防汛、禁渔禁航等有关指令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各级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利用渔船贩毒、走私、偷渡的;船舶所有人涉及刑事案件,渔船被法院罚没的;渔船被查封、冻结,法院单独出具查封渔业资源养护补贴执行通知书的,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8.发生重大及以上渔业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不给予渔业资源养护补贴。
七、组织实施流程
(一)沿海乡镇职责
由沿海乡镇渔业助理提供渔船所有权人身份证、银行卡和渔船四证复印件及电子版名单。由渔船所有权人户籍所在乡镇录入一卡通并提供录入渔船名单(主管领导和渔业助理签字加盖公章一式三份)
(二)县海洋与渔业局相关办公室职责
1.财务办公室负责提供当年渔业罚没收入票据台账;
2.海洋渔业执法队负责提供当年渔船处罚名单;
3.政策法规办公室负责提供当年渔业处罚台账;
4.渔业发展办公室负责组织政策法规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和海洋渔业执法队共同对当年的票据台账、处罚名单进行核实,无误后提交处罚名单到县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5.行政审批办公室负责提供渔船当年灭失名单和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渔船名单到县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6.渔船渔港办公室负责提供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统计表到县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领导小组办公室。
7.渔业发展办公室根据渔业助理、政策法规办公室、行政审批办公室、渔船渔港办公室、财务办公室提供的材料开展基础录入及初步审核工作。
(三)经海洋渔业资源养护补贴资金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上报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待市海洋与渔业局审核通过后,在县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开。最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八、工作要求
(一)县海洋与渔业局根据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细化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确保补贴资金顺利发放。
(二)补贴资金的申请、审核、确定和发放程序要公开,操作要透明,公示期结束无异议后,向县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三)对仿造和非法修改船舶证件,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要依法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其享受油补的资格。
(四)县海洋与渔业局要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补贴资金发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专款专用。对弄虚作假和挪用、截留、滞留、挤占补贴资金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对违反规定发放的补贴资金,由原发放部门负责依法追缴;对提供虚假材料申报补贴资金的,依法追究申报人责任;对违规发放补贴资金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的管理部门人员,依法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