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政办发〔2025〕14号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各果树农场:
因《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和省自然资源厅、农业农村厅、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加强和改进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自然资规〔2020〕1号)两份文件已超过有效期,我办印发的《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绥政办发〔2022〕19号)已失去法律依据,现予以废止。
特此通知。
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布时间:2025-07-11
来源:县政府办公室
责任编辑:明承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