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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绥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县卫生健康局   日期:2021-06-23

绥卫发〔2021〕47号                                                                        
                             
关于印发《绥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机关各科室、局直属各单位、全县各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绥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阅研并严格执行。


绥中县卫生健康局
                         2021年6月23日

绥中县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办法

为完善卫生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加强卫生监督队伍,规范卫生监督行为,保证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卫生监督服务,更好地履行卫生监督职责,落实卫生监督工作任务,根据《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和卫生部《卫生监督员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绥中县卫生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是指经绥中县卫生健康局聘任,协助绥中县卫生健康局履行卫生监督服务职责的人员。
    第二条 绥中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培训、考核工作。
    第三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持有统一的卫生监督协管聘用证件,方可从事卫生监督服务活动。卫生监督协管员不得从事卫生监督行政执法活动。
    第四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实行在职培训、定期聘用、工作考核和奖惩制度。
    第五条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依托现有的基层卫生服务机
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乡镇卫生院),可由现有负责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兼任。
    第六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具有财政拨款事业人员身份;
    (四)具有卫生相关的专业和法律知识。
    第七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执行绥中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交付的任务,包括:职业卫生咨询指导、公共场所、消毒产品和涉及饮用水相关产品、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学校卫生服务、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八条绥中县卫生监督中心根据卫生监督协管员职责要求和提高素质的需要,对卫生监督协管员进行培训。
    第九条 绥中县卫生监督中心每年对卫生监督协管员的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卫生监督服务和遵纪守法情况进行考核。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忠于职守,积极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防止或者消除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三)在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有其他突出功绩的。
    第十一条 卫生监督协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绥中县卫生健康局予以解聘。
(一)符合退休条件的;
(二)调离公共卫生工作岗位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胜任卫生监督协管工作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第十二条 绥中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卫生监督协管员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绥中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绥中县卫生健康局
卫生监督协管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李迎春  县卫健局局长、党组书记
副组长:孙志学  县卫健局副局长
        魏洪杰  县卫健局副局长
        李  勇  县卫健局副局长
        金大为  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主任
组  员:董铁成  综合监督科科长
        常立伟  医政医管与与中医科科长
        唐春光  法规与宣传科科长
        乔红伟  疾控与职业健康科科长
周  超  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科科长
刘  峰  办公室主任
吕艳华  财务审计科长
        刘剑光  卫生应急办公室主任
        常  亮  县卫生健康监督中心副主任  
        各乡镇卫生院院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卫生监督中心,由金大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组织、实施和协调日常工作。
联系电话:6219345    1335883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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