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互联网舆情监测中心2025年预算公开信息
第一部分 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
(一) 统筹分析研判和引导社会舆论,指导协调县直各新闻单位工作,组织全县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新闻工作。
(二)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及县委关于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决策部署,负责处理县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委员会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组织研究起草全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发展中长期规划、计划。
(三)统筹推进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法治、标准建设,统筹协调全县网络安全保障体系和可信体系建设,督促落实涉及全县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军事等各个领域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重大事项。
(四)负责协调处理全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突发事件与有关应急工作,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监督管理执法,推动网络阵地建设,推动全县网络社会工作和网络文化、网络文明建设。
(五)协调做好信息网络行业发展工作,依法负责网络新闻业务和论坛、博客、搜索引擎等具有新闻舆论及社会动员功能业务的审核及日常监管,组织开展全县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干部教育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指导、检查、推动我县各乡镇和有关部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
(六)从宏观上统筹指导协调互联网宣传和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统筹协调数字新媒体的建设与管理。
(七)统筹指导管理舆情信息工作,组织协调开展县内外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工作,跟踪了解、研究掌握宣传舆情动态。
(八)跟踪研究港澳台舆情,组织协调涉及港澳新闻宣传和舆论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开展涉台问题的宣传工作。
(九)负责人权宣传工作的组织协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涉及西藏新疆及反邪教等方面对外宣传和舆论斗争工作。
(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相关职责分工
1.与县公安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委网信办牵头拟订全县网络宣传规划,统筹推进网络舆情引导管控工作,协调网络安全有关工作规划建设,指导党政军部门、重点行业网络宣传保障工作,协调处理网络安全重大突发事件。县公安局负责防范和惩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监控和处置网上反动、淫秽、赌博等违法信息,负责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工作。
2.与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委网信办负责统筹指导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县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发展规划、技术标准和重大工程,协调通信运营业的发展,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展利用、共享等。
二、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纳入2025年部门预算编制范围的二级预算单位包括:
绥中县互联网舆情监测中心
第二部分2025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预算总表
二、收入预算总表
三、支出预算汇总表(经济科目)
四、收支预算总表(政府性基金)
五、政府性基金收入支出明细表(经济科目)
六、纳入专户收费支出明细表(经济科目)
七、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总表
八、一般公共财政支出汇总表(功能科目)
九、一般公共财政支出汇总表(经济科目)
十、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明细表—工资福利
十一、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明细表—商品服务
十二、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明细表—对个人和家庭
十三、财政拨款收支总表
十四、财政拨款安排基本支出明细表
十五、非税收入安排基本支出明细表
十六、项目支出明细表
十七、非税收入征收计划表
十八、单位基本信息表
十九、政府采购明细表
二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表
二十一、预算绩效目标表
二十二、三公经费总表
第三部分 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一、2025年收支预算的总体说明
按照综合预算的原则,绥中县互联网舆情监测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一般公共服务支出、住房保障支出。2025年收支总预算148.12万元。
二、2025年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2025年收入总预算数148.1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148.12万元,政府性基金收入0万元。
2025年支出总预算148.12万元,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113.69万元,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16.08万元,卫生健康支出6.29万元,住房保障支出12.06万元。
三、“三公”经费预算情况说明
2025年“三公”经费预算数3万元,其中:公务接待费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费3万元,公务用车购置费0 万元。
四、部门预算政府采购等情况说明
2025年政府采购预算安排0万元。
五、部门预算绩效目标等情况说明
2025年我部门安排0个项目,项目支出0万元,按照《关于编制县本级2025年部门预算的通知》文件要求,我部门所有项目支出全部编制绩效目标,详见项目支出绩效目标表。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1.财政拨款收入: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2.基本支出:指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3.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4.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指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共同发布的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收入。
5.政府性基金收入:反应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征收的政府性基金,以及参照政府性基金管理或纳入基金预算、具有特定用途的财政资金。
6.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以外的收入。
7.“三公”经费: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应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