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海军绥中机场净空保护区核心区域管理的通告
为保证飞行安全,进一步加强海军绥中机场净空保护区核心区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军用机场净空规定〉的通知》(国发[2001]29号)以及《绥中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海军绥中机场净空区域环境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绥政办发〔2025〕2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海军绥中机场净空保护区核心区域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海军绥中机场净空保护区核心区域范围
海军绥中机场净空保护区核心区域范围涵盖以下村庄和社区所辖地域:
绥中镇(12个社区):工人社区、兴隆社区、内东社区、和平社区、西山社区、西关社区、文化社区、新兴社区、风华社区、站北社区、光明社区、东大社区;
城郊乡(10个村):肖家村、西关村、香坊村、韩家村、西园子村、内东村、兴隆村、周石村、马圈村、东园子村;
沙河镇(2个村):马家村、沙岭村;
小庄子镇(7个村):孤家子村、打雀庄村、柳河沟农场、张安村、永安村、石官村、凌家村;
塔山屯镇(6个村):大施宝村、大钟鼓村、张白谷村、西王村、潘家村、香宝村。
荒地镇(12个村):杨保屯村、东荒地村、西荒地村、桑园村、榆林村、西李村、大郑村、尚家村、牛心屯村、拴科村、孙相村、西台屯村。
二、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海军绥中机场净空保护区核心区域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排放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二)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其他设施;
(三)设置影响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机组成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四)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
(五)操控系留气球和升放风筝、孔明灯等其他升空物体;
(六)未经批准,施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无人机)飞行或开展空中作业;进行航空模型、飞艇、滑翔机、滑翔伞、动力伞等飞行活动;
(七)饲养、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动物;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燃放升空的爆竹、烟花、焰火等;
(十)使用激光笔照射飞机;
(十一)在机场围界外5米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植物,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机场运营安全的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机场净空保护的活动。
三、所有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支持配合海军绥中机场和县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开展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四、海军绥中机场、县政府各相关工作部门、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据职责分工,联合开展海军绥中机场净空保护工作。
五、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县公安局、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25年8月29日起施行。2021年6月9日发布的《绥中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海军绥中机场净空保护区核心区域管理的通告》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