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绥中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各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和市自然资源局《转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调生态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局组织编制了《绥中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送审稿)》(见附件),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社会各界多提宝贵意见。
联系方式:绥中县自然资源局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办公室
电话:0429-2356021
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自2023年4月7日-2023年4月17日。
附件:1.《绥中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送审稿)》
2.关于绥中县矿产资源规划已获批集中开采区与其后划定基本农田部分重叠情况的说明
3.《绥中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送审稿)》文字解读
绥中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7日
绥中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送审稿)
绥中县人民政府
二〇二三年三月
目 录
附表:
附表1:绥中县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表
附表2:绥中县勘查规划区块表
附表3:绥中县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表
附表4:绥中县重点矿种矿山最低开采规模规划表
附表5:绥中县砂石土类矿产集中开采区表
附图:
附图1:绥中县矿产资源分布图
附图2:绥中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现状图
附图3:绥中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图
附图4:绥中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图
附图5:绥中县矿产资源开采规划图
总 则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军的第一个五年,也是东北实现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极为关键的五年。按照自然资源部提出的“加强重要能源、矿产资源国内勘查开发和增储上产;组织实施矿产地战略储备工程,增强战略性矿产资源长远保障能力”,结合绥中县矿产资源特点,更好地统筹绥中县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保护,提升矿产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水平,促进全县绿色矿山发展,保障社会经济持续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关于开展全省各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42号)、《关于开展全市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葫自然资办〔2020〕144号)等要求制定《绥中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
《绥中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以《矿产资源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为法律依据,落实《辽宁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省规》)、《葫芦岛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以下简称《市规》)、《绥中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服从于《绥中县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空间设置,参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等相关要求,并与生态环境、林业、建设、交通、旅游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规划》是葫芦岛市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落实国家、省、市矿产资源战略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葫芦岛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
《规划》以2020年为基期,目标年为2025年,展望至2035年。
《规划》适用于绥中县行政区范围。
第一章 现状与形势
第一节 矿产资源发展现状
绥中县位于葫芦岛市西南部,地处辽西走廊西端,素称“关外第一县”,是连接关外的辽西走廊咽喉要地。东隔六股河与兴城市相邻,西与河北省秦皇岛市山海关区、抚宁县、
青龙满族自治县接壤,南襟渤海辽东湾,北枕燕山与建昌县为邻。东距省会沈阳市 374 公里,距葫芦岛市 74 公里,西距首都北京375 公里。地理坐标为:东经119°34′~120°31′,北纬39°59′~40°37′,全境陆域面积约2787平方公里,海域面积约1688平方千米,海岸线长约112公里。
矿产资源种类较多,资源储量差异大,截止2020年底,全县发现矿种24种(不包含石油、天然气),已发现并纳入储量库的矿产资源11种,以金矿、铜矿、长石矿、花岗岩矿等资源储量最为丰富;非油气采矿权5宗,其中金属矿产3宗,非金属矿产2宗;非油气矿产探矿权12宗,总面积约79.61平方千米,其中能源矿产1宗、金属矿产10宗。矿产资源分布相对集中,便于规模经营开发利用,金矿、铜矿主要集中在加碑岩乡到大王庙乡一带,铅锌矿主要集中在葛家满族乡至宽邦镇一带,硅灰石、长石主要集中在葛家满族乡到西平坡满族乡一带,花岗岩矿主要集中在绥中东南沿海李家堡乡至小庄子镇一带,建筑用砂主要集中在宽邦镇西部。矿种和矿产地相对集中,为矿产规模经营开发利用和管理奠定了良好基础。共伴生矿产资源丰富,综合利用价值大,金、铜、铅、锌等金属矿产多为共、伴生矿产,综合利用价值大。非金属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前景美好,非金属矿产资源长石、花岗岩等资源储量丰富,区位优势显著,根据现有产业优势和发展机遇,引导重点开发,提高产业附加值,将成为新兴产业。
第二节 上一轮规划实施成效
十三五期间,全县地质勘查水平稳步提升,先后配合省厅完成了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1:25万多目标区域地球化学调查;1:5万地质灾害调查等任务。到2020年底,全县1:20万及更小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工作已基本完成,陆域基岩及浅覆盖区1:5万区域地质矿产调查覆盖大部区域;新一轮1:20万水系沉积物测量及1:5万航空磁测覆盖率达100%。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保护成果显著,矿产品价值得以提升,采矿权数量由37个减少至5个,2020年底矿业工业总产值增加至近3亿元。矿产资源勘查成果较好,新增长石矿小型矿产地1处,至2020年年底累计新增长石矿石量94.95万吨。矿业绿色发展成效明显,累计申报绿色矿山5个(含关闭3个),列入绿色矿山省级创建库1家,绿色矿山市级创建库3个(已关闭)。矿产开发监管水平提高。矿业权管理权限更加明晰,职责分工更加明确,矿产资源出让更加规范,工程采矿管理更加严格,网上交易、净矿出让机制更加优化,矿地综合开发利用新模式初步建立。
第三节 存在问题
矿产资源种类多、潜力大等特点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花岗岩类、海砂等优势矿产资源勘查程度低、资源储量不清、开采粗放,资源利用不合理;矿业开发利用程度较低,下游产业链条有待完善,非金属矿产品深加工能力弱,采掘业与加工业产值比值较低,矿产资源优势未充分转换形成经济效益。产业结构布局不合理,小型矿山占比高,分布零散,环境破坏严重,生产效率较为低下,矿产资源规模化、集约化程度低;同时,未能发挥出区位优势、交通及港口优势,矿产资源外向输出能力弱。
第四节 形势与要求
“十四五”时期是我国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的第一个五年,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绥中县资源、环境、交通和文化优势愈加凸显,正处在高质量转型发展的重大机遇期。
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受宏观政策、经济等多重因素影响,矿业发展进入了新时期,必将对矿业发展提出适应新时代的新要求。
经济社会发展对矿产资源保障能力提出新要求。国家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三条控制线”管控和“两路两侧”、“不可视”等相关政策的出台和落实,大幅压缩了矿业活动空间,现有矿业经济发展受到限制。随着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推进,县域内砂石土矿的勘查开发处于变革期,“凌绥高速”、“京哈高速”等重大工程建设对地区砂石土料供应又提出了新要求,供需矛盾愈加突出。需要加快相关矿产的勘查开发,破解供给瓶颈,提升区域资源供给保障能力。
经济高质量发展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提出新要求。经济的高质量发展要求全面提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和利用效率,转变资源开发利用方式,调整、优化矿业结构,使矿产资源得到合理的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水平,促使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生态文明建设对矿业绿色发展提出新要求。绥中县绿色矿山建设尚在起步,基础薄弱,已建成绿色矿山比例低,现有生产矿山在规模生产、集约利用、智能管理等方面与绿色矿山标准差距较大,保障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任务艰巨。“十四五”时期是生态文明建设关键期,应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全面实行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
深化“放管服”改革对矿产资源管理提出新要求。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进一步改进矿产资源管理的系统性、整体性、协调性,着力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水平。强化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督,强化“源头严控、审批严格、过程严管、保护严察”。加强矿业权设置科学性论证,从源头强化矿区生态修复。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综合利用,严格矿山准入条件。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多部门协同管理,加强各级规划衔接,完善规划实施评估和调整机制,开创矿业活动全面监管、矿产资源高效利用的新局面。
第二章 指导原则和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和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总体国家安全观,紧紧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东北、辽宁振兴发展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立足我市主体功能区总体布局,以矿业高质量绿色发展为主题,提高矿产资源的保障能力,强化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优化资源开发保护格局,实现县域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协调发展,为绥中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稳定的矿产资源基础和保障。
以科学开发、合理利用、矿业可持续发展、资源整合市场化、法制化、规范化,做到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安全上可靠,有利于矿产开发综合效益的提高为总原则,推动绿色矿业升级,促进资源、环境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坚持需求导向,服务经济发展。立足经济社会和矿业发展需求,以增强矿产资源保障程度和节约集约利用资源为目的,统筹勘查开发布局,增强资源供给能力,服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重点发展金、铜、长石、花岗岩、海砂等优势产业,力推饰面用石材、长石、海砂等新兴产业开发,加强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提高资源安全保障水平。
坚持市场配置,加强宏观调控。以资源为基础,以矿业权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建立信用体系,全面推行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准确掌握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培育公平高效规范的矿业权市场,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灵活运用市场的杠杆作用和政府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矿产资源的综合效益。
坚持生态优先,推进绿色发展。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立足新发展阶段,坚持生态保护第一,守住自然生态安全边界。加强绿色矿山建设,改善矿山地质环境,加强土地复垦,坚持绿色勘查、绿色开发,促进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协调稳定发展。
坚持深化改革,创新管理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创新矿产资源管理机制,统筹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与时序,突出重点区域、重点矿种,实行矿种差别化、区域差别化管理,形成协调有序的资源开发保护新格局。
第三节 规划目标
一、2025年规划目标
到2025年,在矿产资源勘查、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业绿色发展等三大方面取得明显成效,通过《规划》实施,落实上级规划相关任务,提升金等战略性矿产资源安全保障能力,合理确定县管矿种的开发力度,持续优化勘查开发保护总体布局,全面推进绿色矿业发展,推动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落地,初步形成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新格局。
矿产资源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加大财政勘查投入,降低商业勘查风险,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勘查,持续提高重点成矿区带基础地质工作程度和重要矿产资源综合勘查水平。预期新增金矿资源量(金属量)0.1吨、建筑饰面用花岗岩资源量500万立方米、海砂资源量4000万立方米、建筑用花岗岩资源量10000立方米,建筑用砂1000万立方米,力争新增大中型矿产地不少于1处。
资源开发利用结构进一步优化。矿山总数保稳控增,预计16个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60%左右,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合理调控优势矿种开发利用强度,优势矿产资源供给结构和供给质量得到优化改善。
绿色矿业建设发展进一步提速。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配套工作体系及技术标准更加完善,新建矿山按照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矿山生态环境明显好转,矿业开发与生态保护更加协调。
专栏一 绥中县“十四五”规划主要指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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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指标名称 |
指标单位 |
指标值 |
指标属性 |
|
矿产 资源 勘查 |
新增资源储量 |
金矿 |
金属,吨 |
0.1 |
预期性 |
海砂 |
矿石,万立方米 |
4000 |
预期性 |
||
饰面用花岗岩 |
矿石,万立方米 |
500 |
预期性 |
||
建筑石料用花岗岩 |
矿石,万立方米 |
10000 |
预期性 |
||
建筑用砂 |
矿石,万立方米 |
1000 |
预期性 |
||
新发现大中型矿产地 |
处 |
1 |
预期性 |
||
矿山结构 |
矿山数量 |
个 |
16左右 |
预期性 |
|
大中型矿山比例 |
% |
60左右 |
预期性 |
注:矿产资源勘查与矿山指标值为2021-2025年累计指标值;矿山结构指标值为2025年指标值。
矿产资源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办事程序,提高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省、市、县三级联办审批事项,进一步提升矿产资源信息化管理水平,健全矿业权交易等市场体系,持续推进砂石土矿“净矿”出让,出让收益征收、分配机制更加合理。严格依法依规办理采矿证换发事项。
二、2035年远景目标
全面建立稳定开放的资源安全保障体系,资源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资源保护更加有效;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利用空间布局和结构进一步优化,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升;矿政管理机制更加完善,矿业勘查开发生命周期绿色管控,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保障能力进一步加强,矿业绿色低碳发展格局基本形成。
第三章 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
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加强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内矿业活动管制。禁止在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内勘查开发矿产资源,严禁矿产资源开发破坏永久基本农田。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控,合理调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总量、强度,提高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落实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严格矿产资源开发禁止和限制的环境准入要求。
第一节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调控方向
强化勘查方向重点管理。根据国家战略目标和省市矿产资源调控,重点勘查金、铜等战略性矿产。
强化开发方向差别管理。重点开采金、铜、海砂、长石、饰面用花岗岩、建筑石料用花岗岩、建筑用砂等矿产。禁止开采砷和放射性等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项目。限制开采超贫铁。
推进优势矿产勘查开发。结合绥中县矿产资源禀赋、市场供需状况等,鼓励饰面用石材、长石、海砂、花岗岩等区域优势矿产勘查开发利用,促进优势矿产资源的合理配置,将资源优势转化为效益优势。
二、勘查开采管控要求
坚持紧缺和重要矿产优先的原则,加强县发证矿种管理,防止一般矿产影响战略性矿产和重要矿产整体勘查开发。
重点勘查矿种,统筹安排,认真落实省、市财政资金投入,加强勘查工作,增加资源储量和资源储备。优先投放探矿权,督促探矿权人进行绿色勘查,提高勘查成效。
重点开采矿种,优先投放采矿权,提高准入条件和开采总量调控,增强保障能力;支持、鼓励矿山企业通过整合、兼并、重组等方式进行规模化开采,加强科技创新,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
限制开采矿种,原则上不新设采矿权。
禁止开采矿种禁止一切开采行为。
第二节 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
调整矿产资源产品结构。提高非金属矿产利用水平,延伸下游产业链,开发利用从追求产量、产值向追求质量、效益转变,鼓励产品结构由单一向多元、由低中端向高端产品转变,引导企业发展精深加工,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
推进区域优势矿产集群发展。加快培育非金属新材料开采加工产业集群,提高综合利用水平,建筑石料与机制砂产业同步发展,拉长产品链。依托小庄子镇饰面用花岗岩资源优势,鼓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打造饰面用花岗岩产业园区;依托绥中县六股河口外海域海砂矿产资源赋存,加快推进海砂矿合理开发利用。通过产业园区建设和生产技术水平提高,推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
第三节 勘查开采与保护布局
一、勘查重点工作区域
县域范围内,落实市级管控矿种重点勘查区1处,涉及矿种为饰面用花岗岩。
专栏二 绥中县矿产资源重点勘查区 |
|||
编号 |
名称 |
主要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1 |
葫芦岛市绥中县二河口 |
饰面用花岗岩 |
绥中县 |
重点勘查区管控要求。重点勘查区内加强统筹部署,鼓励整体勘查,实施综合勘查、综合评价,及时汇交地质资料;重点勘查区内,优先安排饰面用花岗岩资源勘查项目,及相关探矿权投放;推进绿色勘查,引导技术创新,加强新技术新方法应用;统筹整合相关财政资金,积极引导社会资金开展商业性矿产勘查,形成多元多渠道勘查投入机制,促进找矿重大突破。
二、开采重点工作区域
县域范围内,落实市管矿种重点开采区1处,涉及矿种为硫铁矿。
专栏三 绥中县矿产资源重点开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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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名称 |
主要矿种 |
所在行政区 |
1 |
葫芦岛市建昌县八家子 |
硫铁矿 |
建昌县、绥中县 |
重点开采区管控要求。重点开采区内,同等条件下优先倾斜实行总量调控矿种的开采总量指标、优先投放采矿权;统筹安排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促进大中型矿产地综合勘查和整体开发;加强矿产资源监督与保护,严格执行矿山开采规模准入标准,依法做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优化产业结构;引导资源向大中型矿山企业集中,优先保障大中型矿山改扩建过程中的合理用矿、用地等需求,实现有序勘查、规模开采和集约利用,形成一批稳定供给和创新开发模式的矿产资源开发基地。
三、勘查规划区块
落实省级勘查规划区块3个,落实市级勘查规划区块7个,其中勘查矿种为地热的1个、金矿的2个、铜矿1个、海砂1个、饰面用花岗岩5个。
专栏四 绥中县矿产资源勘查规划区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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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编号 |
区块名称 |
勘查主矿种 |
面积 (km2) |
投放时序 |
1 |
KQ21000000068 |
辽宁省绥中县牛彦沟金多金属矿普查(省) |
金矿 |
11.5607 |
2023 |
2 |
KQ21000000070 |
辽宁省绥中县西双山子铜多金属矿普查(省) |
铜矿 |
3.0367 |
2023 |
3 |
KQ21000000078 |
辽宁省绥中县小獐子沟金多金属矿普查(省) |
金矿 |
13.3900 |
2023 |
4 |
KQ21140000099 |
辽宁省绥中县六股河口外海域海砂勘探(省) |
海砂 |
78.5000 |
2023 |
5 |
KQ21140000006 |
辽宁省绥中县骆驼山饰面用花岗岩详查(市) |
饰面用花岗岩 |
0.6683 |
2023 |
6 |
KQ21140000007 |
辽宁省绥中县团山子饰面用花岗岩详查(市) |
饰面用花岗岩 |
0.2077 |
2023 |
7 |
KQ21140000008 |
辽宁省绥中县万宝山饰面用花岗岩详查(市) |
饰面用花岗岩 |
0.1571 |
2023 |
8 |
KQ21140000009 |
辽宁省绥中县馒首山饰面用花岗岩详查(市) |
饰面用花岗岩 |
0.1361 |
2023 |
9 |
KQ21140000010 |
辽宁省绥中县祝家沟饰面用花岗岩详查(市) |
饰面用花岗岩 |
0.2834 |
2023 |
10 |
KQ21140000011 |
辽宁省绥中县薛家村地热详查(市) |
地热 |
0.0767 |
2023 |
勘查规划区块管控要求。强化空间准入管理,限制开展与资源环境保护功能不相符的勘查活动。落实国家生态保护红线区、自然保护地、永久基本农田等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管控措施。原则上一个区块只设立一个勘查主体,须与规划勘查矿种一致,且具有相应勘查程度地质资料,市级出让登记管理权限矿种的区块范围不得与省级以上重点勘查开采区域重叠。勘查规划区块需纳入全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数据库管理。投放探矿权时,应以批复的勘查规划区块为指导,且需符合规划准入条件。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同一主体设置探矿权的情形,视同符合勘查规划区块要求。勘查规划区块根据年度投放计划,做到有序投放,并向社会公告。
四、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布局
根据相关要求,划定绥中县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设置服务于 “十四五”期间经济建设常备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6个,开采矿种为建筑用花岗岩5个、建筑用砂1个,分布在李家堡乡1个、高岭镇1个、前卫镇2个、宽邦镇1个、高甸子满族乡1个,总体上自西南向北东方向沿县域中部分布,可辐射全县域主要乡镇;设置配套高速公路改扩建、新建重大工程项目的专供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2个,均位于京哈高速与凌绥高速交汇附近的高岭镇。
专栏五 绥中县集中开采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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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区块名称 |
主矿种 |
采矿权投放最大数量 |
最低开采规模 |
备注 |
1 |
绥中县宽邦镇棒槌沟建筑用砂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砂 |
1 |
20万立方米/年 |
常备 |
2 |
绥中县前卫镇三山村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花岗岩 |
1 |
20万立方米/年 |
常备 |
3 |
绥中县前卫镇花椒山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花岗岩 |
1 |
20万立方米/年 |
常备 |
4 |
绥中县李家乡乱石山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花岗岩 |
1 |
20万立方米/年 |
常备 |
5 |
绥中县高甸子乡马鞍山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花岗岩 |
1 |
20万立方米/年 |
常备 |
6 |
绥中县高岭镇上甸子村下骆驼周家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花岗岩 |
1 |
20万立方米/年 |
常备 |
7 |
绥中县高岭镇上甸子村上骆驼二道沟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花岗岩 |
1 |
20万立方米/年 |
专供 |
8 |
绥中县高岭镇石柱子西山建筑用花岗岩集中开采区 |
建筑用花岗岩 |
1 |
20万立方米/年 |
专供 |
集中开采区管控。集中开采区内不再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实行集中开采区和最低开采规模“双控”管理,新立、改扩建普通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原则上均应分布在集中开采区内且最低生产规模不得低于20万立方米/年(50万吨/年左右);采矿权投放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中三条控制线、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等的要求且宜采用平台式逐层夷平开采;严格执行开采总量调控,坚决控制矿业权总量,自然资源部门要做好开采总量监控工作,杜绝矿山严重超采、越采、乱采行为的发生,以保证县域内第三类矿产长期稳定供应;新建、改扩建矿山应按照绿色矿山相关要求进行,并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措施、水土保持等相关规定,并加强资源开发全过程环境保护预防、开发和保护过程监管工作;全面履行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配套重大项目的采矿权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执行。
优化采矿权投放流程。投放采矿权时,应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会同相关部门,依法规避生态保护红线、基本农田等禁止限制开采区,合理确定出让范围,符合规划准入条件,并做好与用地用海用林用草等审批事项的衔接,以便矿业权出让后,矿业权人正常进行开采活动。已设探矿权转采矿权的情形,视同符合开采规划区块要求。
砂石土矿产业引导。集中开采区内,鼓励规模化集中开采;支持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推进砂源替代利用,鼓励建设100万吨/年以上机制砂石项目;引导砂石企业向预拌砂浆、砌块墙材、资源综合利用等下游产业链延伸,探索建设绿色砂石生态产业区。
第四章 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
第一节 合理确定开发强度
本轮规划期内矿山总数保稳控增,保持16个左右,大中型矿山比例提高到60%左右,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体的开发格局。
第二节 优化开发利用结构
一、严格最低开采规模准入
按照矿山开采规模与矿区资源储量规模、矿山服务年限相适应的要求,结合绥中县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情况和市场需求等实际,根据《市规》相关内容,制定绥中县10类主要矿种新建(改扩建)矿山最低开采规模。
二、优化开发利用结构,推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持续推进矿山恢复治理。统筹推进矿山生态保护修复,恢复和提升矿区生态功能。全面落实《葫芦岛市废弃矿山复绿新突破三年行动计划》,科学布局和统筹推进全县废弃矿山复绿工作,改善闭坑矿区、生态危脆弱区和敏感区生态修复。坚持源头严控、过程严管、末端修复,将矿产资源开发、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利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实施,加快恢复山体生态功能。
提升矿产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水平。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做到宏观调控、合理布局、优化结构、严格监管,按照节约能源、提高利用效率的方针,加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考核。实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推进非金属矿山开发,拉长非金属产业链条,推进规模化开采,减少资源浪费,持续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到2025年,矿山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显著提升。
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全面落实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新体系,完成新老标准转换工作,不断完善资源量与储量的匹配结构,提升储量保障能力。深化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程序,精简要件,提高信息化程度。积极推进特定区域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评估工作,及时做好重要矿产资源矿产地更新保护工作,提升矿产资源保护能力。加强储量统计和地质资料汇交管理,督促矿业权人认真填报储量数据,按规定履行汇交义务。
推进矿山企业结构改革。加强矿山企业结构调整,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形成数量适中、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的矿山生产布局,发挥龙头矿山企业的核心作用;培育产业集群,鼓励和引导矿山企业进行资源和产业整合,实现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发展。
三、延伸产业发展
受粗放型增长模式和资源依赖型特征局限,传统矿业经济的发展模式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转型挑战。亟需整合优势资源,优化资源配置,大力延伸矿业产业链和发展高附加值矿产品,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实现矿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
发展新型矿产产业。利用地域优势,推动海砂资源综合开发利用,大力发展饰面用花岗岩、机制砂产业集群,进行深加工,通过陆路、海路、铁路向外埠销售,提高矿产品附加值;加强地热资源勘查,进行深度开发,打造集养生、旅游、医疗等多方位综合利用温泉小镇。
第三节 严格规划准入管理
新建砂石类矿产和非金属矿山企业除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必须满足以下准入条件:
绿色勘查准入:严格执行《绿色勘查指南》,勘查过程依靠科技和管理创新,采用新手段、新方法、新工艺、新设备,推广无人机航空物探、浅钻、便携式钻机、一基多孔等勘查技术,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勘查活动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污染和破坏。
开采规模准入:严格执行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指标,矿山开采规模必须与矿区(床)储量规模相适应,矿山建设必须符合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必须满足最低开采规模及最低服务年限的要求。
技术经济条件准入:矿山必须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矿山设计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开采方法、选矿工艺及设备必须科学、先进、合理、安全,对具有工业价值的共(伴)生矿产必须综合开采、综合利用。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指标必须达到规定标准要求。
绿色矿山建设准入: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标准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管理,积极推动生产矿山加快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标准。在矿业权出让、延续等审批中,明确矿业权人落实绿色开采的要求。
生态保护修复准入:要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必须符合生态环境保护准入条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土地复垦及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与矿山建设同步实施。
第五章 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
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面落实绿色勘查、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各项政策,加快构建葫芦岛市绿色矿业发展新格局。
第一节 全面实施绿色勘查
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绿色勘查的各项要求,绿色勘查必须贯穿地质勘查工作的全过程。在勘查项目立项和实施时,应以减少和降低对环境影响为原则,综合考虑地勘工作手段效果和生态环境保护效果,鼓励推广应用绿色勘查新理论、新方法、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艺,减少对生态环境的扰动。推进综合勘查,统筹规划和优化勘查设计,避免重复勘查对生态环境的二次影响,实现地质勘查和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共进。健全绿色勘查监管机制,确保绿色勘查认真贯彻、落到实处。加强绿色勘查宣传,总结绿色勘查施工技术方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地质勘查与生态环境和谐发展。
第二节 积极推进绿色矿山建设
贯彻落实《省规》、《市规》要求,积极鼓励引导创建绿色矿山,基本形成绿色矿山建设新格局。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区地质环境治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建立绿色矿山管理体系。落实省、市绿色矿山标准体系建设,探索形成“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模式,建立绿色矿山定期评估机制,评估结果作为绿色矿山名录管理依据。明确将绿色矿山创建要求纳入采矿权出让管理,逐步建立绿色矿山管理体系。
差别化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依据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和规范实施绿色矿山创建,按照“资源型、环保型、效益型、安全型”的要求,推进绿色矿山创建。新建矿山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评价指标进行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生产矿山,结合实际,区别情况,积极推动矿山升级改造,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要求。
第三节 强化矿区生态保护修复
矿山生态保护修复责任主体为矿山企业,在深化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同时,必须加强新建和生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
严格矿山生态保护准入条件。新建(改、扩建)矿山应编制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并获得生态环境部门的批准文件;缴存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备用金;必须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并按照方案的规定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对于未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或方案经专家评审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报批建设用地、不发放采矿许可证。同时,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国土空间规划禁止区内全面停止矿产调查勘查开发活动,在国土空间限制区内,必须满足限制条件,并经充分论证后方可开展矿产勘查开发工作。
明确生产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坚持“谁开采、谁保护、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把生产矿山生态修复责任落实到矿业开发全过程,确保县域所有矿山企业全面承担矿山生态修复主体责任。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审查通过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进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和恢复治理工程;要严肃责任追究,逐矿排查方案落实情况,将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责任和工作落实情况,作为矿山企业信息公示和“双随机、一公开”的重要内容。
建立基金制度筹集治理恢复资金。矿山企业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将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费用计入生产成本,通过建立基金的方式,筹集治理恢复资金。基金由企业自主提取和使用,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以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的支出。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执行情况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监管。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其他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矿山企业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的企业,列入矿业权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立采矿权许可证或者申请采矿权许可证延期、变更、注销,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
第六章 合理助推海砂重大工程
一、海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背景
根据“辽宁省908专项”调查,绥中县六股河口海域海砂是重要的海砂资源富集地,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实施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两权合一”招拍挂出让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5号),可申请海砂采矿权,对海砂矿产资源进行合理处置。《省规》已划定“辽宁省绥中县六股河口外海域海砂勘探”勘查规划区块,相关勘查工作有序推进中。
二、海砂矿产资源勘查进展
2022年中旬进行勘查设计,经过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进行公开招标,组织技术单位进行勘查施工,已完成12个钻孔,砂层厚度均大于10m,取得较好成果。
三、海砂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管控措施
海砂采矿权和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确定同一位置和同一期限,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严格执行“净矿”出让制度,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协商有关部门对海域使用论证、开发利用方案、环境影响评价等组织评审论证工作;海砂采矿权、海域使用权出让应当纳入同一出让合同,拟定出让合同文本应当一并公示;竞得者与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合同生效后,在约定时间缴纳采矿权出让收益和海域使用金,并移交开发利用方案、海域使用论证等材料,领取采矿许可证并办理海域使用权登记;加强海砂开采事中事后监管,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七章 规划保障措施
第一节 建立完善规划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度
落实规划实施主体责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强化部门协同与上下联动,进一步细化相关政策措施,形成合力。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发改、工信、财政、生态环境、商务、林草等直主管部门加强协调,及时解决规划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明确责任分工。
完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规划》一经批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管理职能,负责规划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领导责任制,确保规划的各项指标和任务落实到位。制定规划实施的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将规划与现行矿政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加强规划实施的责任追溯,严格落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与矿山环境治理等目标和指标。
第二节 健全完善规划审查制度
本《规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本行政区内矿产资源勘查与开发、矿产资源储备、矿产资源节约集约等工作必须严格遵照本《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会审制度,依据规划严格审核勘查开发保护项目。严格执行规划禁止、限制勘查开采矿种规定。严格落实规划分区管理制度,加强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和集中开采区管理,符合相关设置要求,方可投放矿业权,确保整体勘查、规模开发。严格执行最低开采规模、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修复等规划准入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通过规划审核。
第三节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评估调整机制
建立规划年度实施制度。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规划年度实施方案,对规划确定的约束性指标进行分解落实,并与规划实施责任分工和目标考核衔接一致;要根据地质找矿新进展、经济社会形势新变化和年度管理实际需要,及时对矿产资源开发布局结构、矿业权投放、政府财政出资项目的重点方向和区域进行统筹安排和调整优化,服务找矿突破和矿业发展方向转变。
健全规划评估调整机制。对规划中的约束性指标和主要预期性指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阶段性评估,作为调整和修订规划相应内容及相关指标的主要依据。不断总结规划实施的经验与不足,分析规划编制和实施存在的问题,研究矿产资源开发与管理面临的新问题,分析影响规划目标任务落实的主要因素,有针对性地提出调整或修编规划的政策建议和调整方案,不断增强规划的科学性、针对性以及可操作性。建立规划数据库动态更新机制,与规划实施评估工作紧密结合,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规划调整,原则上每年度集中调整完善一次。
第四节 加强规划实施情况监督检查
矿产资源规划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要切实加强对矿产资源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列入矿产资源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检查相结合,强化对规划重点区域和重点领域矿产勘查开发与保护活动的监督管理。逐步建立公众参与、规划听证、规划公示、管理公开等制度,保障社会公平和效率兼顾。加强规划宣传,依法对须公开的信息及时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畅通监督举报渠道,为公众参与规划管理提供有利条件。
第五节 构筑规划实施的投入保障机制
建立多渠道资金保障。建立多渠道、多元化的投资机制,为规划实施提供资金保障。积极争取新一轮找矿突破战略行动资金用于公益性、基础性和战略性地质矿产调查,提高矿产资源调查程度。积极争取各项矿产勘查专项资金,优先安排列入规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项目。
加强矿业发展技术保障。引进先进技术,优化提升传统矿业,全面提升矿业发展水平,促进矿产资源集约利用、节约利用和综合利用;引导矿业投资方向,重点发展矿产品精深加工,延伸产业链,推进新型建材产业集群建设。
加快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加快培养规划实施管理机关、规划编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加强后备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专业能力和业务管理培训,强化规划意识,提升矿政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强化地勘单位对规划编制实施的技术支撑,培养一批熟知政策、精通业务、懂管理的综合型规划人才。
第六节 提高规划管理信息化水平
加快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矿产资源规划数据库。加快与其它矿政管理信息系统的衔接,统一纳入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构建功能完善的信息网络,使现代化技术手段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加强规划管理专业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队伍素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
附 则
本《规划》由文本、附表、附图、数据库组成,具有同等效力。
本《规划》经绥中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葫芦岛市自然资源局审查批准,由绥中县人民政府发布,会同绥中县发展和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共同实施。
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绥中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附件2:关于绥中县矿产资源规划已获批集中开采区与其后划定基本农田部分重叠情况的说明
根据《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和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全省各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和市自然资源局《转发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报批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文件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协调生态环境与发展的关系,提高矿产资源开发保护水平,全面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我局组织编制了《绥中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送审稿)》。
《绥中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送审稿)》中设置8个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2022年3月18日省厅下发了《关于规范应用矿产资源规划过渡期集中开采区划定成果的通知》,批准了《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划定方案》,当时8个集中开采区中没有基本农田,后在“三区三线”划定过程中,误将集中开采区中涉及的部分地块划为基本农田。使得砂石土矿集中开采区与“三区三线”划定的基本农田部分重叠,重叠总面积约485亩。
目前,我局按照《关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核查的通知》(辽自然资〔2023〕11号)文件要求,正在进行永久基本农田非耕地核实整改工作。
绥中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4月7日